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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11-09-14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程序进行的保密审查。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密审查责任制,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各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保密审查的工作程序和责任,遵守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各项保密规定。
    五、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六、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经过初审、复审和审定等程序。初审由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进行;复审由本行政机关保密机构组织进行;审定由本行政机关主管领导决定。
    七、各机关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国家保密局确定。
    八、涉及多部门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各机关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十、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