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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责任追究办法

时间:2011-09-14           字体大小:【   中  小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与受你合聘用、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原则。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与权力相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 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决定和要求;
    (二) 不按国家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
    (三) 不按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成和范围公开政府信息的;
    (四)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府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
    (五)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 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七) 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八)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 提供政府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
    (十一)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十二) 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十三)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不予评优评先处理,并追究行政首长及其他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五)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六)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检察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政府部门、行为人所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