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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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0-00064 | 发布时间 | 2020-02-07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等规定,现向社会公布2019年度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和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组成。报告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2019年,我县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完善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了政府信息发布程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信息,以便民和群众满意为宗旨,扎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2019年,我县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5070条,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535条,发布政策解读29条,及时公开回应社会舆情1次。本年度,我县未收到依申请信息公开;未发生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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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
规章 |
0 |
0 |
0 |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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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249 |
+3 |
3406 |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593 |
+1 |
3096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2034 |
+3 |
91 |
|
行政强制 |
148 |
-1 |
32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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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8 |
-3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148 |
28620.94万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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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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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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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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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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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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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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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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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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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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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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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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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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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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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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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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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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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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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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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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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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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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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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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3 |
3 |
3 |
9 |
1 |
1 |
2 |
1 |
1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
一是对政府公开工作的主动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思想认识还停留在“要我公开”上,主动公开的氛围不浓、力度不够。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和部门对《条例》中的要求理解不透,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及时性距离《条例》要求还有差距。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改进措施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展全县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从思想上提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有“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二是深化公开内容。严格把握政府信息公开要点内容,做到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增加政策的亲民度和传播力,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特别是要做好民生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等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三是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