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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0-08-28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事项编码

  行政处罚 2100-B-00100-140824

  2100-B-00200-140824

  行政强制 2100-C-00200-140824

  2100-C-00200-140824

  行政检查 2100-J-00100-140824

  二、实施部门

      稷山县审计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四、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对象

  五、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六、办理条件

      属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等

  七、申办材料

  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包括电子数据) 

   八、办理方式

  (一)审计处理方式 :1、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2、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4、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5、其他处理措施。

  (二)审计处罚方式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

  (三)审计行政强制措施 : 1、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 。 3、通知暂停拨付或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

  (四)其他审计行政行为 : 1、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2、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九、办理流程

  参考《审计工作流程图》

   十、办理时限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实施 :按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办理。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三、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稷山县县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市审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稷山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稷山县人民政府裁决,稷山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十四、咨询方式

  当面或电话咨询

  十五、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 5528135

  邮箱:jsxsjj@163.com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按审计实施方案进程办理。

  结果查询:审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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