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0-08-31           字体大小:【   中  小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取水许可相关事项的检查


【规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抽查内容:取水用途、取水和排水地点;取水计划执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节水设施运行情况,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县范围内省、市、县级发证的取水户

10%

2次



2

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事项的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实施”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 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抽查内容:建设项目的取水水源,取水水量,节水措施等是否与论证报告一致。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全县范围内进行水资源论证的新(改、扩)建设项目

10%

2次



3

对节约用水评价相关事项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考核评价标准,对用水单位进行节约用水评价和监督。

抽查内容:(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计划用水、计量设施、节水措施等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用水单位

5%

2次



4

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

抽查内容:各类防洪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险工险段、责任制落实、物资储备、抢险队伍落实、预警预报、规章制度等防汛备汛情况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随机

各级各部门防指及防洪工程设施管理单位

5%

2次



5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警预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通信、预警预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

抽查内容:蓄滞洪区通信、预警预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随机

蓄滞洪区建设管理单位

5%

2次



6

对渔政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十四条   禁止在污染超标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
第二十一条   严禁炸鱼、毒鱼。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渔区、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告。
  禁止敲舟古作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滚钩、多层囊网捕鱼;特定水域确需使用电力、鱼鹰捕鱼的,须经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水库、湖泊、河流等增殖水域捕捞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鲤鱼、鳊鱼、鲂鱼的网具,网目不得小于十厘米;捕捞其他经济鱼类的网具,最小网目尺寸由该水域所隶属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严禁捕捞、贩卖大鲵等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水生动物。

抽查内容:(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它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抽样检测

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由农业部、省水利厅、市水务局确定

每年对同一生产经营主体抽查不得超过2次



7

对饮水工程管理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抽查内容:(一)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未开工项目进行抽查 (二)对已建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全县范围内已建、在建、未建的水利工程

10%

2次



8

对农水工程管理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

【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第十条第二款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第十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水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抽查内容:(一)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对未开工项目进行抽查 (二)对已建在建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水利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全县范围内已建、在建、未建的水利工程

10%

2次



9

对河道防洪工程安全的检查

【法律】《水法》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防洪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十六条 河道的故道、旧堤及原有工程设施,未经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拆毁。
 

抽查内容:(一)河道防洪工程安全运行情况;(二)河道防洪工程损毁情况;(三)汛期河道防洪隐患的处置情况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现场检查

违反《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5%

2次



10

对开垦荒坡地审批取消后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五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依法申请开垦荒坡地的,必须同时提出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抽查内容:明确抽查对象,选派检查人员,检查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文件,现场勘查是否造成水土流失,引发整改意见或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20%

2次



1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抽查内容:(一)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及其后续设计情况;(二)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制度的建立以及落实情况;(三)水土保持工程实施进度、质量以及防治效果;(四)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情况;(五)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及其手续办理情况;(六)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
工作要求: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水利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利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20%

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