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24-11-05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损害城市树木及其设施的处罚 | 1.【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规章】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网点的处罚 | 1.【行政法规】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2.【规章】 《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建设绿化用地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2.【规章】《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环卫基础设施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 2.【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及处罚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25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法律】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 【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处罚 |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规避招标、透露招标有关事项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 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30号) 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招标中泄密和串通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退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0号) 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七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资格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评委评标违规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确定中标单位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招投标约定订立合同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八十三条 【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令第2号) 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违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七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2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招投标中出借资质(资格)的处罚 |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组建评委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条 【部门规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23号) 第十七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七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违规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令第82号) 第二十五条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反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 第七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第53号令)第十条 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第53号令) 第十一条、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第53号令) 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晋政发第53号令) 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3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30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在桥梁或者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或擅自拆除、改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机处置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未向主管部门报告,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采取紧急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因转让股权或者财产而出现不符合许可资格条件的;达不到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法继续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未进行跟踪记录或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或处置污泥不符合标准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4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转让、变相转让特许经营权或者以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转让、出租、抵押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的;超出特许经营合同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未按照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经营期满未按照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图纸和养护等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有关规定检测出水水质不报送信息或擅自停运城镇污水设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或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排水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企业未按城市供水法律运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5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用户违反城市供水有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未开展燃气设施日常巡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 【规章】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的处罚 |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6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无报建手续、施工许可、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业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九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的处罚 | 【法律】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规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分包、转包的处罚 | 【规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年建设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工程类企业违反资质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7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的处罚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或概预算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部门规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8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或未取得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部门规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法律】《建筑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9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和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法开展监理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违反执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提出违规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增用水未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洗浴、滑雪场、现场制售饮用水等用户安装节水设施、器具、洗车行业用水户未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间接冷却水未经循环利用或回收利用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0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五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六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六十三条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发布)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六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六十五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公司擅自使用公共设施及部位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修正并以国务院令第350号发布)第六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规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根据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1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令第125号,根据2007年11月26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 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出租房屋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发布) 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的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发布)第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企业自接到解聘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58条 第五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装修人在住宅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2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照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42条 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建房字【2001】142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非法使用及办理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转让时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3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规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将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规的处罚 | 【行政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未经许可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九条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发《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正)第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发《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修正)第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在房地产交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违规承揽业务签订合同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4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核实房屋及委托人信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或取得资质未受聘于一个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不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5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估价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四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承揽业务行为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二十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办理业务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三十三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6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对外提供估价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处罚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订重新发布)第三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房产测绘单位违规测绘的处罚 |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一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九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 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设计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三十九 【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3号)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节能测评单位在测评过程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出具虚假测评报告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二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十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8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处罚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地方性法规】 《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五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79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四十四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0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八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1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人防工程、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影响危害人防工程使用安全效能、拆除后拒不补建,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使用人防警报相同信号、擅自拆除人防通信警报设施,阻扰安装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2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出擅自确定或更改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不按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3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法规】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4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法规】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5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法规】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6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 【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
187 | 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住建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