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0-09-01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稷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建设各方责任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等 |
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对企业资质 等管理、 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 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 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设计、 勘察和监理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2 | 在建工程扬尘治理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3 | 在建工程农民工 工资支付检查 |
【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 行政检查 | 建筑施工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4 | 对房地产企业的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对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对企业开发资质、销售等等管理 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行政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5 | 小区物业服务检查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4号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接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 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企业的服务资质及经营行为。 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行政检查 | 物业管理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6 | 房屋中介交易行为检查 | 【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等。 | 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格及经营行为。 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行政检查 | 中介机构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 1次 |
7 | 对燃气经营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是否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是否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设施管理行为。 | 行政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8 |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行为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对损坏环卫基础设施及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处罚;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管理。 | 行政检查 | 垃圾处理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9 | 对城市污水、污泥处理 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 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污水、污泥处 理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10 | 对城市供水行为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 【部门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城市供水企业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企业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11 | 城市绿化管理维护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损害城市树木及其设施的、擅自在绿地内开设商业、服 务网点的、擅自占用建设绿化用地的、及其他损害绿化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损害城市绿化 当事人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12 | 城市道路管理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依附于 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
行政检查 | 损坏城市道路 当事人 |
100% | 每天巡查 |
13 | 城市照明设施检查 | 【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 照明超能耗标准的;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 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 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 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 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 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行政检查 | 损坏城市照明设 施当事人 |
100% | 每天巡查 |
15 | 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 卫生检查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法规】《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实施办法》 |
临街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户外广告、 标语牌、画廊、橱窗的设置等;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 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在市区运行的 货运车辆的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临街工 地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 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 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依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粪便;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 生的废弃物的处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 和烟头等废弃物。 |
行政检查 | 损坏环境卫生 当事人 |
100% | 每天巡查 |
16 | 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地方法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安全职责情况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各 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17 | 在建工程质量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各 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
18 | 在建工程节能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35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地方法规】《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对企业执行建筑节能情况进行检查 工作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各 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19 | 在建工程抗震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法规】《山西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 各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
20 | 在建工程消防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法规】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 各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
21 | 在建工程人防工程检查 | 行政检查 | 在建工程 各方主体 |
不低于 30%; |
不少于1次 | ||
22 | 人防工程检查 | 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 维护主体 |
不低于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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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防空队伍建设、 防控警报等检查 |
行政检查 | 不低于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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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城市市容管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相对管理人 | 不低于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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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廉租房、公租房、 经济适用房检查 |
行政检查 | 相对管理人 | 不低于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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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农村危房改造检查 | 行政检查 | 相对管理人 | 不低于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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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检查 | 行政检查 | 镇、村及收运企业 | 不低于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