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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4-11-0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实施部门

  稷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三、适用范围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服务;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从事破坏、损坏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从事交通工程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

      五、办理需提供的材料

  企  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

  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身份证、查扣、证据保存车辆的行驶证、行政相对人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六、办理方式

  稷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案件处置室办理。

      七、办理流程

  当事人携带强制措施凭证和相关证据材料到案件处置室—业务人员依法案件办理—相对人银行缴纳罚款—解除强制措施—结案。

      八、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陈述申辩:当事人向稷山县交通运输局法治安全科通过书面或者口头进行陈述申辩。

  听    证: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的,在接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三日内向稷山县交通运输局法规安全科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十日内向稷山县人民政府或运城市交通运输局提出复议。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向稷山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359-5531618、0359-5531548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服务电话:12328

      十二: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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