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2-07-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事项名称
稷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
二、实施部门
稷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三、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适用范围
(一)对全县文化娱乐场所(游艺场所、歌舞场所),营业性演出、美术品经营的稽查工作;全县文物市场稽查工作;全县动漫、网络游戏会展交易市场的稽查工作。
(二)对全县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市场、计算机软件的稽查工作;全县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稽查工作;稽查全县新闻单位、记者站、报刊社驻我县记者站的新闻违法违规活动;著作权侵权盗版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的稽查工作。
(三)对违法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和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稽查工作;稽查广播电视违法违规播出广告的行为。
(四)对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稽查工作;全县网络文学、网络书刊和网络游戏出版物的稽查工作;全县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稽查工作;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和数字出版内容、出版活动的稽查工作。
(五)对全县旅游市场进行的稽查工作。
五、执法依据
(一)文化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5.《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6.《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7.《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8.《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9.《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二)文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
5.《山西省文物建筑构件保护办法》
(三)广播电视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四)旅游
1.《旅游法》
2.《导游管理办法》
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4.《旅行社条例》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6.《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7.《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9.《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六、案件来源
日常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等。
七、办理流程
(一)一般程序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据先行登记审批表》;需要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并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
2、立案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制作《立案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队法制监督室审核,法制监督室向队长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立案审批通过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询问当事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需要鉴定的,送交法定部门鉴定;调查收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3、调查终结:案件调查终结,承办人员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经承办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队法制监督室审核,法制监督室向队长提交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本队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局领导批准,撤销立案。
4、事先告知:审批通过后,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凡属《稷山县文化和旅游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内的行政执法事项,必须报经局政策法规科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领导组会议,并下达《审核意见书》后方可实施;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予以复核或进入听证程序。
5、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6、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二)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2、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按期报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
3、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三)行政强制
发现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违法行为。
1、现场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现场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请示队长以查封或者扣押。
2、行政强制审批:执法人员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经县新闻出版局审批;情况紧急,需当场查封(扣押)的,执法人员在24小时内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
3、行政强制决定: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查封(扣押)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查封(扣押)决定、事实、依据,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查封(扣押)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
4、行政强制处理决定:查清事实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8条情形的,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5、结案归档:制作结案报告,案卷装订归档。
(四)流程图(附件2、3)
八、办理时限
1、一般程序: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人员应在7日内予
以立案,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0日内办结,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勘验、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当事人。(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2、行政强制: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九、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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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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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部门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听证;向本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行政复议:1.稷山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稷山县司法局309,联系电话:0359-552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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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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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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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视厅
十、监督投诉渠道
稷山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法制监督室负责全县文化市场执法队伍的日常督察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错案进行追究;对下级处罚不当和应作为而不作为的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理。
联系电话:0359-5858238
办公地址:稷山县四馆一中心体育馆405
邮政编码:043200
十一、办公时间
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8:00。
十二、办公地点
稷山县四馆一中心体育馆405
十三、办公电话
0359-5858238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十五、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