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网站支持IPv6 登录 | 注册

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1-06-08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0434 发布时间 2021-06-08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办发〔2021〕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稷山县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管理细则(暂行)》已经2021年4月6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稷山县农村自建房屋审批管理细则(暂行)

  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以下简称:“四办法、一标准”)的规定,为确保我县农村自建房依法合规,质量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房屋建筑分类及建设要求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

  建设要求: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1、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

  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2、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建设要求: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二、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信用管理;可按照县域整体布局,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设立2-3个农房建设监理服务管理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农村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规定,县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房屋建筑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保障监督管理。

  我县确定设计、监理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近年来我县年建筑房屋估算,全年预计建设农村自建房屋500套,根据县财政局意见,确定每户设计监理费1000元,由各建房户找有资质的设计监理机构,县住建局根据乡镇、村、户审核意见,直接对有资质的设计监理机构付费;住建培训费3万元/年,三项合计需政府统一购买服务大约53万元/年,实际费用据实计算(试行至2021年底)。

  愿意参加我县自建房设计、监理专业公司必须到县住建局施工股备案审查,并签订自愿成本价服务群众承诺书,符合标准的在县政府信息网上公示,供建房户自主选择。年底凭建房户、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确认资料到县住建局领取设计、监理服务费。

  三、农村宅基地和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二)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三)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四)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三)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四)选用的政府部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3、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4、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5、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在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7、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备案。

  8、老宅基翻新重建只办理规划许可。

  四、农村自建房审批程序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并由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次告之所需资料,所需资料包括①建设用地手续②规划手续③房屋设计图纸④与施工方和监理方签订的书面合同⑤施工方承诺的环保、安全、农民工欠薪承诺书、担保书⑥申请人不欠施工方资金保证承诺书、担保书⑦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资料齐全到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审批手续,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审核资料并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签字,做好开工登记资料。

  3、房屋完工后由申请人到乡(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政府指派相关责任人组织申请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四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报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存档。

  (二)农村其他房屋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申请表》,并由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一次告之所需资料,所需资料包括①申请表②土地证(宅基证)③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④中标通知书或自主发包备案表⑤参建各方身份证、营业执照、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证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承诺书⑥建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书⑦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⑧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⑨建设资金证明(建设资金已落实和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担保书)⑩在人防、消防审查范围内的工程提供相关资料。

  2、申请人资料齐全到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提交资料,乡(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局授权指导下审核资料并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审核同意签字,办理施工许可。

  3、房屋完工后,由申请人到县住建部门申请房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报县行政审批局备案。

  五、农村自建房建成后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审批程序

  1、申请人到县行政审批局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因个体工商户相关证照由各市场监管所核发)申请,并由县行政审批局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一次告知所需资料,所需资料包括:①申请人书面承诺书②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并在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③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人资料齐全到县行政审批局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申请手续,手续办结后,由县行政审批局或各市场监管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自建房进行核查,核查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如没有竣工验收资料,可由申请人聘请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场所。

  3、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县行政审批局或各乡(镇)市场监管所。

  4、县行政审批局、各乡(镇)市场监管所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六、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四办法、一标准”规定,农村自建房各部门职责分工摘录如下:

  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负责宅基地和规划审批、自建低层房开工审批、竣工验收;负责对农村自建房房屋建筑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对发现的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县住建部门处置;负责对自建房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负责建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程序,完善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审联办制度,并向社会公示。协助县行政审批局核查经营性房屋,定期对自建房用作经营性场所进行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手续不全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对历史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历史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2、县住建部门负责受理乡(镇)政府移送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设计施工监理违法违规建筑,负责农村工匠培训发证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及组织购买设计、监理服务,供农民免费自主选择。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指导;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农村自建房规划审批,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涉及农用地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屋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登记、农村建筑材料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和材料检测服务等工作。负责受理乡(镇)政府上报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

  6、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屋建筑管理活动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授权指导乡(镇)政府农村其他房屋规划审批工作。

  7、县直其他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相关工作。

  七、其他事项

  1、2021年2月1日起农村自建房屋未按要求办理开工登记擅自开工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经技术鉴定达到《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技术指南(标准)》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2、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基本信息采集表

         3、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