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2-07-18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西省肥料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生猪屠宰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
行使县、乡镇两级农业、畜牧、农机、渔政法律及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和行政处罚相关行政检查。
2、行政强制
行使县、乡镇两级农业、畜牧、农机、渔政法律及法规规定的行政检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场所,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账簿、票据、工具、原材料等相关财物。
三、救济途径
1、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上级执法部门或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四、投诉举报
1、投诉举报电话:12316 0359-5522502
地址:稷山县农业农村局
2、投诉举报受理条件:对投诉举报调查核实后,如情况基本属实,我局予以受理。
3、反馈程序:对情况属实的,做出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对查无实据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面或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