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1-07-0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承办机构 |
审核事项名称 |
审核机构 |
适用情形 |
实施依据 |
审核重点 |
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期限 |
1 |
重大 行政处罚 |
稷山县医疗保障局 |
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
基金监管股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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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四)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否有超越本局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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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审核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当包括基本案情、适用的法律法规、执法人员资格、调查取证情况等;(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四)相关证据资料;(五)经听证或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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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案件复杂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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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大 行政处罚 |
稷山县医疗保障局 |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
基金监管股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 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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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 行政处罚 |
稷山县医疗保障局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基金监管股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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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大 行政处罚 |
稷山县医疗保障局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基金监管股 |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强制案件 |
1.《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修改)第七十九条 |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