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自然资源局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1-07-0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等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三)拟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有法治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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