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布制度
时间:2021-07-0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执法工作透明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提高执法工作者的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执法公示工作全面开展,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工作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是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等执法信息。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以真实、可靠为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2.以及时、准确为原则。及时更新行政处罚等影响较大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超过公示期的执法信息,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以服务群众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务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务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以公正、公平、便民为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执法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执法信息。
第五条 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以下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政务平台;
2、有利于政务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六条 执行执法信息发布要严格审批。办理部门做出执法决定后,发布信息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查通过后,报信息发布部门公示。重大执法信息的发布,要在法制审核时经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议决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执法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执法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八条 执法信息的撤销更新。当执法决定撤销、变更、超公示期,要进行信息撤销更新。对于行政处罚等影响企业、个人信誉的执法决定,在被执行人履行处罚且超过公示期的,要予以撤销,并协助企业做好信息修复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执法信息及影响执法信息发布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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