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自然资源局 执法音像设备管理制度
时间:2022-08-1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利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六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后的图像、音像资料不得随意删除和修改。应当及时按照要求将信息导出至专用电脑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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