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1-07-09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审核项目 | 承办机构 | 审核条件 | 审核依据 | 审核机构 | 提交的审核材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期限 |
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
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 | 行政处罚 | 对会诊邀请超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8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9 | 行政处罚 | 对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2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2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7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3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3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2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4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5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2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3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6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3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办理放射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7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经医疗机构诊疗科目项下医疗技术登记擅自在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备案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8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0 | 行政处罚 | 对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89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1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0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2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未经备案擅自执业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1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2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4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3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处罚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对公民个人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二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五万元以上罚款。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4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6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5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7 | 行政强制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6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
78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稷山县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 (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二)扣押财物;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6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2018〕97号) | 稷山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法制机构 |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