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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双公示”工作方案

时间:2021-08-0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0839 发布时间 2021-08-05
发布机构 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根据《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务公开‘双公示’指标考核”工作的通知》(运信用办〔2021〕25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加快推动我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结合稷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工作的推进落实,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竞争、环境优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 “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按照“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股室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单位(部门)“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根据本单位(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进行上传公示。

        (一)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名称及文号、许可类别、许可证书名称、许可编号、许可内容、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机关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单位(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信用运城”网站上予以公开,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县信用办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要求,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单位(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机构和职能调整变动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县信用办报送相关信息,确保“双公示”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确定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定期对各单位(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稷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