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北都碳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保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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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0913 | 发布时间 | 2021-08-20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发〔2021〕9 号 |
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山西北都碳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保留的决定
县直各相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经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移交,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山西北都碳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保留。
附件: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没收建筑物详单表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8 月 17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