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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应急管理局机构设置

时间:2021-08-2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0942 发布时间 2021-08-25
发布机构 稷山县应急管理局 文号

  稷山县应急管理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稷山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管理县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和推进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组织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划拨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国际救援工作和省际、市际、县际之间应急救援合作。

   (十五)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全县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县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一是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提高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救灾能力,防范化解重特大安全风险。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一般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稷山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和行业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3)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和行业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4)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规划和行业防护标准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工作。

  (5)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2.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在县级救灾物资储备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贯彻执行行业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2)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行业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3.与县自然资源局、县能源局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全县煤矿安全监督检查,组织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煤炭资源开采过程中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3)县能源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预防煤矿超能力生产,防止引发安全事故。

  二、县应急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对外合作与交流、重要文稿起草和行政后勤等工作。承担党组日常工作。

  2、编制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经济政策建议,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负责部门预决算、财务、装备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资质管理并监督检查。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3、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综合性工作,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4、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应急管理系统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

  5、负责应急管理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应急救援队伍教育训练,负责相关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工作。

  6、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规划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拟订有关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7、承担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开展公众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知识普及工作。

  8、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9、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核查和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

  (二)应急指挥中心  

  1、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衔接驻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稷山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承担稷山县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各乡(镇)、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三)灾害防治综合股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承担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指导协调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3、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4、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5、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四)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五)行政审批股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的管理和归档;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股

  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股  

  1、负责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相关行业标准,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2、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及相关标准,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统计分析、一般事故督办工作,落实煤矿事故约谈制度。负责煤矿井下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煤矿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指导煤矿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负责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落实稷山县煤矿安全联合执法制度。负责全县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煤矿附属洗(选)煤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煤矿防治水、顶板管理工作,指导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井下作业人数定员管理工作。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和煤矿领导带班管理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煤矿通风管理和瓦斯、煤尘、煤层自然发火防治工作,指导煤矿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含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负责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指导煤矿机电管理工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指导煤矿推进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四化”建设。负责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煤矿矿山救护队的业务工作,协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抢险中急需物资的组织工作,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县应急管理局下设事业单位

  (一)应急保障中心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2、承担局机关日常服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档案管理、会议组织、文件印发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3、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提供服务保障,开展水情、汛情、旱情的收集、分析,负责本部门防汛抗旱应急抢险装备物资管理,开展防汛抗旱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参与防汛抗旱预案的编制、修订等;

  4、承担汾河下游责任区域内的防汛抢险任务;

  5、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媒体联络服务等工作;

  6、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稷山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

  2、承担全县范围内由县本级负责监管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

  3、对相关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4、组织查处全县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5、配合相关行业领域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实施行政处罚。

  6、完成全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7、开展应急管理执法领域内的法律法规宣传及普法工作。

  8、参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调查,并负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9、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其他事项。

  10、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11、以县应急管理局名义统一执法,县应急管理局内设机构和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联合实施行政检查,减少检查频次,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调用乡镇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