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 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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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稷山县财政局 | 文号 |
稷山县财政局文件
稷财字[2021] 15 号
稷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通知
全县各预算单位:
我县公务卡制度改革自2012年推行以来,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在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部分单位尚未全面实施改革,影响公务卡改革整体进程。为此,为适应预算管理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的需求,结合审计部门的意见,特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公务卡改革整体进展,扩大公务消费用卡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确保公务卡的使用在全县全面推开。现就做好全县公务卡改革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公务卡的办理和使用
按照《稷山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稷财字[2012]66号)文件的要求,全县所有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负总责,财务人员宣讲培训,组织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为方便财务人员报销还款,公务卡原则上在单位零余额户开户银行办理,在职公职人员“一人一卡”,在不影响本单位公务支出的情况下预算单位可灵活掌握办卡数量,但坚决杜绝“零办卡率”和“零使用率”现象发生。时间要求是9月底办卡完成,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公务卡系统里注册成功,10月1日全面启动公务卡结算支付业务。
二、严格现金使用范围和提取限额
受用卡环境、制度建设等因素的影响,实行公务卡改革后,现金支出方式仍需保留一段时期,但现金使用范围应严格控制,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全县预算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确需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
2.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3.确需用现金发放给个人和家庭的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助学金及其他补贴等;
4.按规定报销的职工幼儿管理费;
5.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6.按规定向职工支付的差旅费补助;
7.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其他特殊情况经县财政局批准的支出项目。
在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的同时,从1月份开始,财政局已设置好预算单位现金提取限额,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校验,对超限额提取现金予以预警。结合公务卡使用环境,逐年下调提取额度或比例。2021年,规定全县预算单位现金提取限额是在上年提现额度基础上降低10%设置的,超过部分或特殊情况需要大量提取现金的,需提前向财政局国库部门申报说明。
三、完善公务卡制度和规范报销还款流程
公务卡改革后,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完善本单位财务制度。在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同时,将公务卡明确作为公务消费的一种支付结算方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公务卡管理和实施细则,明确公务卡报销办法,规范公务卡报销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财务部门要及时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做好宣传与培训,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实施以来,为财务人员提供了极大便利,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资金支付,减轻了财务工作量,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水平。要求财务人员遵循公务卡还款流程,务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公务卡系统中向公务卡直接还款,坚决杜绝通过设置中间账户向公务卡划款或提取现金向公务卡还款。
四、完善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
为积极稳妥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确保公务卡改革取得实效,结合公务卡改革进展情况及银行卡受理环境,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稷山县支行已于2014年对全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适用范围目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公务卡支付报销项目,使公务卡制度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财政支出更加安全、透明、高效。全县所有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稷山县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第二期)(见附件),严格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努力做到“应刷尽刷”。
(一)资金支付仍按照县财政局有关规定采用国库集中支付进行结算,本目录中主要将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小额公用经费支出项目规范为公务卡结算,目录中部分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交叉的项目,要优先采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算。如刷卡方便支付,也可以将部分转账支付项目通过刷卡来进行支付。
(二)目录中规定的支出项目,其结算方式不限于公务卡,也可用电子转账方式。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2-5万元)的公务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用电子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强制要求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目录中未涉及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也应当在进行公务消费时,优先选择具备受理公务卡能力的商户进行消费。
(三)本目录适用于在全县及县级以上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全县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3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以及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四)目录中规定的项目原则上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强制要求持卡人公务消费时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进行财务报销。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可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
(五)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发生的私人消费,不适用本目录管理。
(六)随着公务卡受理环境的不断完善,县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稷山县支行将积极组织研究补充或调整公务卡结算适用目录,并定期及时发布。
五、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的监控
为了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根本上堵住资金漏洞,遏制违纪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务卡改革的有效实施,财政局将对全县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情况实施动态监控,为此,全县预算单位从现在起积极行动,加快工作步伐,确保今年10月份公务卡结算全面开展。
(一)满足监控要求 所有通过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信息,必须能够被单位财务部门准确掌握,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动态监控系统管理,满足财务监督和财政动态监控需要。
(二)加大事前监督 对单笔超过1万元的现金提取业务及超过核定提现额度现金提取业务,财政局将进一步加大事前监控力度,以纠偏、规范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核查、告知、警告、整改通报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或提供虚假情况的预算单位,要追回违规提现的资金。
(三)加强动态监控,及时通报整改 依据财政动态监控情况,对无特殊情况,10月份仍未启动公务卡结算的预算单位,将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决定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财政局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暂停该单位用款计划审批,并继续调减现金提取额度或停止现金提取,直至整改到位。
(四)规范办卡程序,强化监管 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调动、离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手续。相关手续需经县财政局国库部门确认后,方可报公务卡代理行办理,并及时维护到预算管理一体化公务卡系统。
(五)保证公务卡信息的安全性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专门使用的信用卡,其承载的信息与普通信用卡不同,它包含了大量的公务人员个人信息、公务活动信息以及公务消费支付、缴纳税费等交易数据和明细信息,这些数据对国家经济运行、财政金融安全和商业安全等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县财政部门在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中,将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并在制度和技术设计上予以保障。
公务卡制度完善和推广使用时间紧、任务重,推进和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各预算单位及时向县财政局反馈意见,以便协调解决,保障我县公务卡结算使用正常运行。
附件:稷山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第二期)
稷山县财政局
2021年8月20日
附件:
稷山县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第二期)
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
4.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中境内住宿费、机票、火车票支出等。
5.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中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等。
6.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会议用品购置支出等。
7.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8.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的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支出等。
11.其他交通费用。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12.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指上述项目中未包括的但适合采用公务卡结算的广告宣传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