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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机构设置

时间:2022-09-29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1055 发布时间 2022-09-29
发布机构 稷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号

  机构名称:稷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办公电话:0359-5553345

  传真电话:0359-5553345

  邮政编码:043200

  办公地址:稷山县稷峰西街28号

  电子邮箱:jsxtyjrswj@126.com

  部门职能:

  (一)组织实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的政策法规,拟订我县相关政策性规定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组织实施国家关于退役军人特殊保障的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退役军人特殊保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开展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组织落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申报拟列入全国、全省、全市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配合部队完成退役军人其他相关工作。

  (十一)职能转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提高政治站位,协调各方力量更好地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从稷山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困稳定政策性规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的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值班安排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县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和退役军人事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统计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起草我县相关政策性规定草案,承担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安置就业和权益维护股

  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信访工作,督促落实退役军人解困和稳定政策,配合做好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属、市属垂管驻稷和县直、乡(镇)等相关单位计划安置工作,确保安置工作公平公正;承担县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省属、市属垂管驻稷和县直、乡(镇)等相关单位计划安置和计划外选调工作,督促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承担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就业创业促进和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三)拥军优抚和褒扬纪念股

  承担协调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做好地方支持军队相关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拟订全县优待抚恤的政策并指导实施;督促落实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负责申报退役军人伤残评定及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拟订全县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拟订全县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协调指导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承担县直单位的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承担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军休保障单位;承担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承担全县的烈士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的对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