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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1-09-18           字体大小:【   中  小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抽查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工作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书面审查25%;专项检查2%;日常巡查5%;案件专查100%。 信用A级单位每3年1次;信用B级单位每年1次;信用C级单位每年4次。    
2 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抽查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工作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书面审查25%;专项检查2%;日常巡查5%;案件专查100%。 信用A级单位每3年1次;信用B级单位每年1次;信用C级单位每年4次。    
3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社会保险相关事项。

  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协议机构、社会保险费投资运营机构。 对用人单位:书面审查25%;专项检查2%;日常巡查5%;案件专查100%。对社会保险征缴、经办、协议、投资运营单位:专项检查50%;日常巡查50%;案件专查100%。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人员专项检查20%;对医疗保险住院人员日常巡查1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日常巡查25%;对工伤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日常巡查25%;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日常巡查25%。 信用A级单位每3年1次;信用B级单位每年1次;信用C级单位每年4次。    
4 对《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抽查内容:

 

  用人单位公平就业情况;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情况。

  工作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 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书面审查25%;专项检查2%;日常巡查5%;案件专查100%。对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专项检查100%;日常巡查100%;案件专查100%。 信用A级单位每3年1次;信用B级单位每年1次;信用C级单位每年4次。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每年1次,3年内有违法记录的每年2次以上。    
5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抽查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情况、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

  工作要求: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案件专查。 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 对用工单位:书面审查25%;专项检查2%;日常巡查5%;案件专查100%。对劳务派遣单位:专项检查100%;日常巡查100%;案件专查100%。 信用A级单位每3年1次;信用B级单位每年1次;信用C级单位每年4次。劳务派遣单位每年1次,3年内有违法记录的每年2次以上。    

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