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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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0-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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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3〕5号)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完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8〕70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参照其他县市收费水平及听证会意见,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出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在本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执行日期
以上收费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县物价局、县财政局《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稷价费字〔2000〕第2号)同时废止。
执收单位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费公示,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接受发改、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附表:稷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稷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4日
附表:
稷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对象 | 计价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 常驻人口、暂驻人口 | 元/户˙月 | 5元 | |||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驻稷部队 | 元/㎡˙月 | 0.3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餐厅、操作间 | |||
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 | 元/㎡˙月 | 0.8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餐厅、操作间 | |||
商业门店、商场、超市、美容美发 | 元/㎡˙月 | 1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餐厅、操作间 | |||
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 元/㎡˙月 | 1.2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餐厅、操作间 | |||
饭店、各类餐厅、操作间 | 元/㎡˙月 | 2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农贸市场 | 固定摊位 | 元/个˙天 | 1.5元 | 不含固定经营门店 | ||
流动摊位 | 元/个˙天 | 2元 | ||||
饮食、小吃等易产废弃物、污物的摊点 | 元/㎡˙天 | 0.6元 | 按经营面积计算 | |||
洗车场 | 元/机˙月 | 200元 | ||||
客运车 | 元/座˙月 | 1.5元 | ||||
出租车 | 元/辆˙月 | 15元 | ||||
建筑 垃圾 | 由环卫部门清运的 | 元/吨 | 25元 | |||
自行清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 元/吨 | 15元 | ||||
建筑 工地 | 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期间的 | 元/㎡ | 1.5元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居民自建房的 | 元/㎡ | 0.5元 | ||||
凡委托环卫部门抽、掏、清粪便及化粪池的 | 元/吨 | 50-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