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剥离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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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1195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发〔2021〕10 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全面落实《中共运城市 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运城市开发区管理机构清理规范 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运编发〔2021〕9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开发区聚焦主责主业,全力打造县域转型发展主战场主引擎。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剥离社会事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应交尽交、全面移交的原则,剥离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范围内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信访、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城中村改造、住房保障等社会管理职能,交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
二、具体职责
1、开发区内的教育工作由县教育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开发区内的民政工作由县民政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发区内的卫生健康工作由县卫健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开发区内的信访工作由县信访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开发区内的社会保障工作由县人社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开发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由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开发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由县住建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开发区内的住房保障工作由县住建局会同西社镇人民政府、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则上不设派驻机构,相关职能由
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三、相关要求
推动开发区剥离社会事务,是省、市加快开发区管理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于促进开发区聚焦主责主 业,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文件有关要求,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1 年 9 月 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稷政发【2021】10号 关于全面剥离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