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1-09-2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1212 | 发布时间 | 2021-09-26 | ||
发布机构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文号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双随机抽查 | 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2 | 双随机抽查 | 污染物排放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
3 | 双随机抽查 | “三同时”执行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4 | 双随机抽查 | 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 |
5 | 双随机抽查 | 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
6 | 双随机抽查 | 限期整改进展情况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
7 | 双随机抽查 |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 第19号)第四条、第十九条 |
8 | 双随机抽查 | 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未重新报批、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21、22、23、24条 |
9 | 双随机抽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 第23条 |
10 | 双随机抽查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许可证规定的处罚 |
11 | 双随机抽查 | 未按规定排放放射性废物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 |
12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度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
13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未按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活动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
14 | 双随机抽查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许可证和转让批准文件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十五条 |
15 | 双随机抽查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 |
16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统一编码、未报备案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八条 |
17 | 双随机抽查 | 对违反放射性规定代处置代治理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五十九条 |
18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或发现隐患不及时整改、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六十条 |
19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如实记录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三十九条 |
20 | 双随机抽查 | 对未按规定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 排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