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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教育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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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1-01215 发布时间 2021-09-26
发布机构 稷山县教育局 文号
稷山县教育局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不定向 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监督检查 全县幼儿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
2 不定向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校长培训工作检查、评估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1.《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2.《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划和配套政策;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
3 不定向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监督评估 职业中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2.《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4 不定向 对教育考试机构、学校(考点)考试、招生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5 不定向 教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 不定向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7 不定向 学校综治安全工作的监管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2、《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条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专项工作办公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
(二)结合各自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三)指导、督促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定期检查考核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落实情况;
(五)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六)向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七)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 不定向 教育收费与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检查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 不定向 民办学校办学活动的检查 全县民办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0 定向 对学校办学情况的双随机检查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1 定向 办学条件及办学管理 全县中小学校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稷山县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