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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一)

时间:2021-09-27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被取保候审人办理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事项

  二、法律依据及办理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项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申办材料

  被取保候审人需准备如下材料:

  1.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

  2.取保候审决定书;

  3.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4.派出所开具的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无新的违法犯罪证明;

  5.被取保候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办理基本流程

  (一)分管警务保障部门的局领导签字;

  (二)法制大队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向办案单位递交局领导和法制大队负责人签字的判决书或不起诉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以及派出所证明材料,办案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网上向法制大队呈报退还保证金,法制大队网上审核后报分管警务保障局领导审批;

  (四)被取保候审人从办案部门领取《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凭《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到警务保障室办理领取保证金相关手续;

  五、工作质量标准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合理、公开、公正。

  六、咨询方式

  0359-5523387

  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电话查询或当面质询。

稷山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稷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