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公安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时间:2021-09-27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构采用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信息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案件办理、重大警情、预警防范、“辟谣”信息、受案立案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举报投诉渠道、职业纪律、窗口单位、便民服务措施、交通管理等信息,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后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示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短信、手机APP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新闻媒体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广播、电视、报刊等。
(三)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阅览室、咨询台等。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执法公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
稷山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稷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