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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时间:2023-10-24           字体大小:【   中  小 】

第一条 公安机关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法制审核制度。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三条 法制大队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对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8月23日起施行。

稷山县公安局     责任编辑:稷山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