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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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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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事项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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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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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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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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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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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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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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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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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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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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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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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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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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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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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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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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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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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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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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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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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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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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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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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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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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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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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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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收受贿赂,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而不组织听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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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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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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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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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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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阶段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负责人审批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符合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力,同时应当保守相关隐私;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直接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依法执行;
7.执行阶段责任: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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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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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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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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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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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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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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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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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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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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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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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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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收缴或封存有关物品,填写收缴(封存)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封存物品并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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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行政强制而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行政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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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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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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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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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
《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八条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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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催告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及时书面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辨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依法制作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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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应当制止不予制止的;
2.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3.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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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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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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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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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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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救助对象采取走访、问询、调查等方式,确认其救助资格;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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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救助条件未采取救助措施的;
2.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采取救助措施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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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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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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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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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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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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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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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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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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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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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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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裁决阶段责任:在法定权限内,依据审查结果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作出裁决决定;
4.执行阶段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落实裁决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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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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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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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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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幼儿园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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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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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及时反馈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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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登记注册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登记注册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登记注册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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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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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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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和役畜以及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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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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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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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确认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确认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确认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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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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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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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内居民财产变更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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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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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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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变更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变更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变更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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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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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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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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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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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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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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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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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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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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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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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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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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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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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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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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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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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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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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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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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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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工作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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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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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
2.初审阶段责任:受理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审查阶段责任:结合审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领导集体审议;
4.决定阶段责任:审定表彰对象;
5.公示阶段责任:将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公共媒体或者官方网站公示;
6.表彰阶段责任:印发表彰文件,召开表彰会,送达并信息公开;
7.事后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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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经组织程序擅自决定表彰对象的;
2.对表彰对象不经公示的;
3.接到对表彰对象的举报不予核实的;
4.严重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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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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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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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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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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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级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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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批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批准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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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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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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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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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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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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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在县级部门制证后,未及时颁发给申请人的;
4.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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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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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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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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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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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核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核准;
5.颁证阶段责任:县级相关部门制证后,及时颁发给申请人;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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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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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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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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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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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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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按规定程序通知申请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县级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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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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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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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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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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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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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是否准予转报的决定;
4.转报阶段责任: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级相关部门;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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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审核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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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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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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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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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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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阶段责任:对文物管理部门划定的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时发现,依法调查;
2.处置阶段责任: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时,依法处理,必要时依法拆除;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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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予以制止行为不予制止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责令改正措施的;
3.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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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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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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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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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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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死亡原因进行核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
4.通报阶段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将核查情况通报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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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核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受理、审核程序、条件的;
4.做出核查决定后,未及时通报的;
5.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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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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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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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汛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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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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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阶段责任: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
2.协助工作责任: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河湖汛前安全检查工作;
3.建立机制责任:建立汛前检查有效工作机制;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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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汛前安全检查工作不力的;
2.未建立汛前安全检查工作机制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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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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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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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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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对备案人从事备案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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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条件的;
4.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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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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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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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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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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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制度责任:按照规定程序,研究提出本辖区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
2.组织阶段责任:组织建立健全船舶安全责任制、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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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2.在履行权力运行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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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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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及事故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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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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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搜寻救助责任:街道渡船发生水上险情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搜寻救助;
2.安全检查责任: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工作制度,并组织落实;
3.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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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的;
2.在履行权力运行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有收取不正当利益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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