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稷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保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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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035 | 发布时间 | 2022-01-14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发〔2021〕15 号 |
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稷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省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七条,结合《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出台本文件。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着力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基本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4.5.3规定,经县自然资源局申请移交,县政府研究决定稷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违法占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