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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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675 | 发布时间 | 2022-03-31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稷政发〔2022〕3 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 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事项(10 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3.人防工程报废、拆除和改造的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原实施单位:县水利局);
5.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原实施单位:县水利局);
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原实施单位:县文旅局);
7.中医诊所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8.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9.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10.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二、退回原实施单位的事项(9 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县农业农村局);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县农业农村局);
3.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林业局);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局);
6.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县民政局);
7.《道路运输证》(客车、货车)年审(县交通运输局);
8.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校验)(县卫健局);
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县卫健局);
三、退回事项办理的前置条件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前置条件“选址风险评估”由稷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办理。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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