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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675 发布时间 2022-03-31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发〔202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市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47 号)文件要求,切实解决我县“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行政审批事项划转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至县行政审批局的事项(10 项)

  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3.人防工程报废、拆除和改造的审批(原实施单位:县住建局);

  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原实施单位:县水利局);

  5.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原实施单位:县水利局);

  6.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原实施单位:县文旅局);

  7.中医诊所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8.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9.体育经营项目备案(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10.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核发(原实施单位:县卫健局)。

  二、退回原实施单位的事项(9 项)

  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县农业农村局);

  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县农业农村局);

  3.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县林业局);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

  5.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县自然资源局);

  6.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县民政局);

  7.《道路运输证》(客车、货车)年审(县交通运输局);

  8.医疗机构注册登记(校验)(县卫健局);

  9.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县卫健局);

  三、退回事项办理的前置条件

  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前置条件“选址风险评估”由稷山县农业农村局出具办理。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2 年 3 月 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中县行政审批事项划转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