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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各类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2-04-11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727 发布时间 2022-04-11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办发〔2022〕14 号

全县各类市场主体:

  近期,全国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局部聚集的特点,部分地区疫情仍有溢出,全市疫情出现反弹,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各类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各类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坚决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承担本经营单位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及应急预案。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对未履行法定义务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经营场所防护措施。全县各类市场主体要立即在企业或门店入口处张贴场所码和疫情防控标识,落实测温、验码、戴口罩防控“三要素”,并安排专人查验,对无智能手机或不能使用扫码系统的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要认真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联系方式和家庭住址,确保不漏一车、不落一人。

  要立即对所有从业人员及家属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如有发现从疫情发生地市入(返)稷或红黄码人员,要第一时间上报,按规定严格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三、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全县所有农(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酒店、餐饮单位、便利店、药店、冷链物流及企业等市场主体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非必要不出省、不离县、不集聚、戴口罩等防控要求,做好自我防护和自身健康监测,禁止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员工上岗。对确需外出的员工要做好登记,并向行业主管部门、社区或乡镇报备,及时准确掌握员工外出及流动信息。同时,职业风险人群每周按照规定次数进行核酸筛查。

  四、配足配齐各类疫情防控物资。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企业和大型商超要结合本单位实际,配足配齐体温计(体温测量设备)、口罩、洗手液、消毒液、防护服、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确保应急保障。同时,要做好经营场所的消杀工作,特别是经常接触的公共用品和设施(如车间、办公室、操作间、存储柜、电梯间、扶梯扶手、公共垃圾桶等)要消杀彻底,确保无死角、全覆盖。

  五、严格保供车辆通行申报。企业要及时向行业主管单位申报保供车辆通行信息,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通过侯禹高速口和太阳高速口进出稷山,要在高速卡口指定地点进行核酸检测、登记后,点对点送货。期间,司乘人员全程禁止下车,相关企业提供好就餐后勤保障。

  六、加强药品流通监管。全县所有非指定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接诊发热患者,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止咳、退热、抗病毒、抗菌素“四类”药品。药品零售单位要主动发挥“哨点”作用,对购买此类药品的顾客,做到主动询问登记,并推送上报相关信息,坚决杜绝缓报、迟报,甚至漏报、瞒报问题。

  七、严控聚集性活动。全县所有商场超市接待量不超过正常接待量的 75%。餐饮单位不得一次性承担 5 桌以上的聚餐。集体食堂需通过错峰用餐、分散就餐、打包用餐等方式,尽量减少聚集。从严控制 50 人以上聚集性会议或活动,确需举办的,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报县防控办批准后方可举行,500 人以上的还需向市防控办报备。

  八、依法经营稳定市场。全县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对价外加价、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及时曝光典型案例,确保群众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稳定、供应充足。

  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4 月 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各类市场主各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