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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试行)

时间:2022-05-19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0812 发布时间 2022-05-19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为加快乡镇职能转变,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按照省委编办、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明晰乡镇(街道)权责厘清县乡关系的指导意见》(晋编办字〔2019〕219号)、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抓党建促基层治理能力提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晋组通字〔2022〕10号)和中共稷山县委《关于抓党建促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实施方案》(稷发〔2022〕12号)文件精神,积极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行高效、依法保障的基层管理体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职责下放到乡镇,确有需要下放乡镇承担的工作职责,县级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委托乡镇承担的行政事务,应书面征求乡镇意见,按照动态调整的程序批准后,纳入乡镇权责清单管理,确需乡镇配合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要在征求乡镇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决定下放到乡镇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按照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没有随转的,不予批准。事转的原则将相关经费一并下放到乡镇和街道。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乡镇下放工作职责。

  二是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是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乡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职责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乡镇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对乡镇职责准入进行审核。县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县委编办、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负责实施工作。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县级职能部门、乡镇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的工作职责进行综合审查,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事项,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审定。

  (三)准入。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明确下放乡镇的工作职责。

  (四)调整。对下放乡镇的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乡镇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相关工作要求

  县级职能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尊重乡镇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乡镇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县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