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清河镇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2-05-26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一、实施部门
稷山县清河镇人民政府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稷山县清河镇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民兵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60日内向稷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电话:0359-5527024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59-5799099
八、监督投诉渠道
清河镇政府办公室
电话:0359-5799099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