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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清河镇行政执法事项服务指南

时间:2022-05-26           字体大小:【   中  小 】

   一、实施部门

   稷山县清河镇人民政府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

   三、适用范围

    稷山县清河镇

   四、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民兵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征兵工作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五、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60日内向稷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电话:0359-5527024

  七、咨询方式

  电话:0359-5799099

  八、监督投诉渠道

  清河镇政府办公室

  电话:0359-5799099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