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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清河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时间:2022-05-26           字体大小:【   中  小 】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项目

承办机构

审核条件

审核依据

审核机构

提交的审核材料

审核
重点

审核
期限

1

行政处罚

拟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注册证书的案件;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2

行政处罚

对公民处以1万元(含1万)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含10万)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案件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3

行政处罚

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需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4

行政处罚

县政府或上一级部门认为应当备案审查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5

行政强制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的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6

行政强制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规定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7

行政许可

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8

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决定

法制部门

符合审核项目的案件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

法制部门

所有证据材料

国办发〔2018〕118号《指导意见》四、13

十个工作日

稷山县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稷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