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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公安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20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发布时间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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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本套表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10个:公安局、稷山县拘留所、稷山县看守所、
    化峪镇派出所、清河镇派出所、太阳乡派出所、西社镇派出所、翟店镇派出所、稷峰镇派出所、蔡村乡派出所。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9张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公开06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
    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公开08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公开09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度收入3,216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3.5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216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3.5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0%。
    2016年度支出3,877万元,比上年度增长53.14%。其中:基本支出1,564万元,比上年度增长45.65%;项目支出2,314万元,比上年度增长58.66 %。增加因素有:工资标准提高、增加交通补贴。 
    1、基本支出1,56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32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公用经费23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2,314万元。其中: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755万、民警加班补助60万、流动人口管理员工资和保险3万、专案经费67万、津补贴31万、看守所招聘人员工资4万、天眼工程及设备维修费20万、“四项整治”经费8万、流动人口管理员工资和保险23万、80人巡警工资53万、协警工资33万、罚没收入退还资金1万、经费补助14万、80人巡警工资42万、天眼工程及设备维修费1万、看守所招聘人员工资4万、政法转移支付资金15万、看守所招聘人员工资8万、禁毒补助经费1万、寄养费33万、取暖费4万、拘留所经费9万、天眼工程建设(搬迁后重建)50万、工作经费72万、警犬专用经费4万等。
    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费支出情况:

 

 

    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1、公车务用车购置:全年公车购置0台,年末车辆保有量36台。
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9.71万元,比上年减少25.57万元: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2、公务接待费3.10万元,较上年减少0.50万,全年接待65批次,共521人。减少原因:严格预算控制,在实际执行中厉行节约。
    3、机关运行经费: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36.28万元,比上年增加171.62万元。增加原因:公安办公地点搬迁。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采购支出总额1010.17万元,占采购预算的88.72%,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10.17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固定资产占用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7、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8、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9、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0、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3、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14、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5、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16、“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7、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文件名 : 稷山县公安局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