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时间:2017-09-20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7-09-20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依法治县和法制建设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县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5、监督、管理全县的“123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8、组织实施全县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等法制工作。
11、指导、监督全县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论研究工作。
12、负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警务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13、指导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涉港澳台司法行政事务。
14、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干警的培训工作。
15、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纳入本套部门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2个,包括:稷山县司法局和山西省稷山县公证处。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9张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公开06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
我单位本年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公开08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公开09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度收入362.3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0.5%。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0.04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8.56%。
2016年度支出347.15万元,比上年度增长6068%。其中:基本支出261.51万元,比上年度增长37.08 %;项目支出85.64万元,比上年度增长-6.05 %。增长因素有:工资标准提高、增加工会经费、交通补贴。
1、基本支出261.5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10.8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公用经费50.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85.64万元。其中:律师公证管理支出2万元,法律援助支出7.11万元,人民调解经费支出15.58万元,社区矫正经费支出6.41万元,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支出3.16万元同,县级办案经费支出8.71万元,上级转移支付装备支出24.70万元;办案经费支出17.97万元.
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费支出情况:
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1、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7.16万元,比上年减少0.81万元:虽然业务增多,但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2、公务接待费0.68万元,较上年减少0.3万,全年接待10批次,共548人。减少原因:严格预算控制,在实际执行中厉行节约。
3、机关运行经费: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0.8万元,比上年增加10.25万元。增加原因:稷山县公证处决算并入司法局;业务下乡增加。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采购支出总额16.4万元,占采购预算的91.42%,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4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固定资产情况:
2016年底单位固定资产总额为370.36万元,其中通用设备75.31万元,家具用具装备19.88万元,专用设备8.58万元,无形资产2.3万元,文物及陈列物0.29万元,土地房屋及物264万元。其中2016年购置16.4万元,占采购支出10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3、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4、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6、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8、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9、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10、“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1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4 、办案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司法所)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工作支出的经费,用于与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费(含差旅费、交通费、消耗费等)、信息通讯专线租费及设备消耗经费、普法宣传费、社区矫正经费、帮教安置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业务会议费、法律援助经费、教育培训费。
15、社区矫正经费:是指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拨款。主要开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装备费用、社区矫正工作业务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宣传培训费用、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会表彰奖励费用等)、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费用(包括台账档案费用、集体学习教育培训费用)等。
16、司法助理员补助:主要用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人事、财政部门遵照执行。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二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三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离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四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
17、政法转移支付:是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县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分为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