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司法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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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19 | |||
发布机构 | 文号 |
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1、组织实施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承担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检查全县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管理全县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4、指导、监督全县企事业单位等相关社会法律顾问工作。
5、监督、管理全县的“12348”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和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7、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和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8、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司法行政干警的培训工作。
9、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和人员构成情况
纳入本套表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 2个:
单位名称 |
行政编制 |
事业编制 |
年末实有人数 |
行政 |
事业在职 |
||||
合计 |
行政 |
工勤 |
合计 |
行政 在职 |
工勤在职 |
||||
稷山县司法局 |
29 |
27 |
2 |
10 |
35 |
23 |
6 |
6 |
|
山西省稷山县公证处 |
8 |
6 |
6 |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9张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公开06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
八、 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8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公开09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支情况:
2017年度收入 408.94 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2.8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408.94 万元,比上年度增长 12.84%;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0 %。
2017年度支出 414.67万元,比上年度增长 19.47 %。其中:基本支出 311.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 19.24%;项目支出 102.86万元,比上年度增长 20.16 %。增加因素有:工资标准提高、增加交通补贴。
1、基本支出 311.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 266.18 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公用经费 45.6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 102.86万元。其中:律师公证管理支出5.32万元,法律援助支出12.87万元,人民调解经费支出22.57万元,社区矫正经费支出11.79万元,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支出4.3万元,上级转移支付装备支出10.50万元;办案经费支出35.51万元.
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费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 |
上年 |
比上年增减 |
增减% |
1.“三公”经费支出 |
4.54 |
7.9 |
-3.36 |
-42.53 |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3.89 |
7.2 |
-3.31 |
-45.97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3.89 |
7.2 |
-3.31 |
-45.97 |
公务接待费 |
0.65 |
0.7 |
-0.05 |
-7.14 |
2.机关运行经费 |
31.78 |
31.79 |
-0.01 |
-0.03 |
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1、公务用车购置:全年公车购置0台,年末车辆保有量4台。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3.89万元,比上年减少3.36万元: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2、公务接待费0.65万元,较上年减少0.05万,全年接待11批次,共49人。减少原因:严格预算控制,在实际执行中厉行节约。
3、机关运行经费: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1.78万元,比上年减少0.01万元。减少原因: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采购支出总额 11.5万元,占采购预算的 91.85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11.5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 91.85 %。
四、固定资产占用情况:
单位:元
行号 |
卡片分类 |
期末日期 |
|
数量/面积 |
价值 |
||
合计 |
4041441 |
||
1 |
土地 |
400 |
1 |
2 |
房屋 |
1625 |
2694001 |
3 |
车辆 |
4 |
303796 |
4 |
通用设备 |
186 |
770188 |
5 |
专用设备 |
1 |
2100 |
6 |
家具、用具、装具 |
614 |
271355 |
五、绩效评价情况:我单位本年无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3、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4、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7、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8、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9、“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0、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1、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2、办案经费: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司法所)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工作支出的经费,用于与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和开展业务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司法行政机关办案(业务)经费开支范围具体包括:基层司法所业务费(含差旅费、交通费、消耗费等)、信息通讯专线租费及设备消耗经费、普法宣传费、社区矫正经费、帮教安置经费、人民调解经费、业务会议费、法律援助经费、教育培训费。
13、社区矫正经费:是指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拨款。主要开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管理费,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社区矫正设备费等。主要用于社区矫正工作装备费用、社区矫正工作业务费用(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宣传培训费用、突发事件处置费用、信息系统维护费用、会表彰奖励费用等)、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教育矫正费用(包括台账档案费用、集体学习教育培训费用)等。
14、司法助理员补助:主要用于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50元。(根据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人事、财政部门遵照执行。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在乡、镇、街道等基层司法所工作的司法助理员。二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在岗工作年限确定不同标准:在岗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的在岗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津贴标准增加10元,最多不超过300元。三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按月发放。调离司法助理员岗位或离退休的从下个月起停发岗位津贴。四是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所需经费,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
15、政法转移支付:是为提高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县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分为办案经费和业务装备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