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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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7-0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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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能
1、承担县城建设管理、规范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保障全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
2、规范和监督全县房地产市场、承担全县城市道路、路灯管理、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环卫、供排水、节约用水、城市建设档案、城市公共管线等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
3、规范全县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全县建筑市场秩序;
4、指导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和全县城市规划工作及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
5、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6、依法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定点;
7、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等;
8、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套表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7个: 稷山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独立核算单位6个:稷山县城市管理监察队、稷山县环卫队、稷山县城市绿化队、稷山县房地产管理中心、稷山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稷山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组办公室。
三、2017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1、基本支出变动情况:
因工资标准提高、增加交通补贴,单位基本支出增加。
2、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编制情况:
我单位2017年项目支出共计2137.6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运行费100万元;城市维护费500万元;规划设计费70万元;县城路灯节能改造节约电费分享120万元;县城亮化资金64万元;乡村清洁工程200万元;监察大队经费119万元;房地产管理中心经费10万元;后稷街经费30万元;墙改办经费10万元;环卫队经费680万元;绿化队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预算与2016年相比,无较大变动,2017年新增大佛北路亮化工程84.6万元;城市供水排水PPP项目100万元。
3、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编制情况:
我单位2017年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共计1372.32万元,其中城市建设占地赔产费964万元;农村危房改造县级配套268.32万元;县城道路照明140万元。以上政府性基金项目预算与2016年相比,无较大变动。
4、三公经费预算:
与2016年预算相比,三公经费变动不大,因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公务接待费逐年减少,公务接待费减少5.88万元。
四、对本部门公开情况中涉及到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
基本支出:指用于保障部门机构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
项目支出:指用于部门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五、2017年部门预算报表(附件)
1、预算收支总表
2、预算收入总表
3、预算支出总表
4、财政拨款预算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
8、政府性基金支出表
9、三公经费表
10、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财政拨款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