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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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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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1)承担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2)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国土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组织进行国土资源政策调研,拟定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政策措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
(3)组织编制和负责实施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参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审核报批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并组织落实;组织编制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建立国土资源信息系统。
(4)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全县范围内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信访工作。
(5)承担全县耕地保护工作,负责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牵头似定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的征收征用,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各乡(镇)农用地转用和非农建设用地审核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各乡(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审批全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6)负责全县土地的地籍、地政管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统计、登记发证、土地使用证书检验和土地动态监测;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并提供社会服务。
(7)负责全县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承担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审批工作;拟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土地征收征用、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措施,并组织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监督规范土地有形市场;负责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8)负责全县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和土地估价机构的资质审定工作;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
(9)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和认定工作;负责地勘成果管理;负责地质资料汇总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帐户;组织开展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
(10)监督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对全县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负责管理县级地质勘查资金,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
(11)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出租;组织开展对矿山企业矿产开发和利用的年度检查;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12)承担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年度防灾预案;负责有关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审核上报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重要地质遗迹的保护;监督地下水的开采。
(13)负责全县地下水勘查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报批矿泉水、地热资源的勘查和开采许可证。
(14)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并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和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国家、省、市、县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15)负责全县测绘管理工作。
(16)承担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本套表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15个:国土局、国土资源执法队、清河国土资源所、蔡村国土资源所、化峪国土资源所、西社国土资源所、翟店国土资源所、太阳国土资源所、稷峰国土资源所、土地统征中心、矿产资源管理所、土地价格评估所、土地交易管理所、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9张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公开06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
八、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公开08表
九、三公经费公开表 公开09表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年度收支情况:
2016年度收入3,72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47.3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63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7.2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3,157万元,比上年度增长-49.80%。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变化原因:工资标准提高、增加交通补贴是增长因素,预算项目安排少是减少因素。总体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减少。
政府性基金拨款变化原因:项目资金安排减少。
2016年度支出4,03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0.47%。其中:基本支出251万元,比上年度增长3.45%;项目支出3,78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0.97%。
1、基本支出25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40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公用经费1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3,780万元。其中:环城路工程欠款49万、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1,278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7万、蔡村乡等四个村补充耕地项目资金18万、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735万、蔡村乡等四个村补充耕地项目资金12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方案编制和设计经费60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8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258万、土地整理工作经费20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67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784万、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工作经费23万、工作经费164万、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经费100万、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经费10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市级配套资金10万、农村地质灾害治理搬迁省级资金24万、其他国土资源事务工作经费153万。
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费支出情况:
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要求,进一步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1、公务用车购置:全年公车购置0台,年末车辆保有量9台。
公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万元,比上年减少16万元:公车改革,车辆减少。
2、公务接待费0.33万元,较上年增加0.02万,全年接待5批次,共20人。上下年公务接待基本一致,我单位严格预算控制,在实际执行中厉行节约。
3、机关运行经费: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1万元,比上年减少10万元。减少原因:在预算执行中,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采购支出总额5.21万元,占采购预算的91.57%,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21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固定资产占用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7、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8、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9、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0、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1、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3、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14、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5、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16、“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17、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1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