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民政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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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8-09-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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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能
民政局作为县政府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全县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基层政权、社会事务等12大项120余小项具体工作。机关内设办公室、优抚安置股、社会福利股、基层政权和社会事务股四个股室,下有城乡低保中心、婚姻登记处、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临时救助中心、福利中心、优抚医院7个直属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民政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和革命伤残人员残废等级评定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国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财政开支的在编人员、人民警察及支前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和建设;负责县双拥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接收、培训和就业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服务管理工作;
(四)组织全县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拨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开展减灾活动。
(五)负责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管理监督乡镇敬老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负责全县临时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管理和城市社区服务工作,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
(七)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社会福利生产,审批和管理全县社会福利企业。
(八)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工作,开展村民、居民自治活动,指导监督农村村务公开工作,指导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县行政区域工作,负责调解和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村级以上(含村级)的边界争议。
(十)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名标志、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与邻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和管理;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堪定与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拟订全县民间组织管理办法,负责全县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殡葬和公墓事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遣送工作;
(十五)指导全县基层民政组织建设,负责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培训、教育、表彰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建设,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六)负责全县民政事业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七)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纳入本套表部门决算汇编范围的单位8个:民政局、城乡低保管理中心、婚姻登记中心、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临时救助中心、福利中心和优抚医院。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详见附件9张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1表
二、收入决算表 公开02表
三、支出决算表 公开03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公开04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公开05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公开06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公开07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公开08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公开09表
第三部分、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 年度收支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6,593.96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1.72 %。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336.66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3.84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257.30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23.86 %。
增长原因为工资标准提高,增加工会经费和交通补贴等;项目预算比上年增加68万,其中:建示范园区工作经费增加20万。
2017年度支出6,685.54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4.38 %。其中:基本支出323.15万元,比上年度增长14.53 %;项目支出1,705.88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23.99%。
1、基本支出26.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23.8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生活补助;公用经费2.5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2、项目支出6,362.40万元。其中:城乡医疗救助51.00万,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190.50万,优抚对象医疗补助74.90万,城乡医疗救助455.00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孤儿补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2,109.00万,62压人员生活补助11.86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26.50万,临时救助63万,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46.00万,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250.74万,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85.05万,其他社会福利支出26.00万,公办敬老院运行经费26.00万,扶持养老服务业贴息补助、农村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资金、扶持养老服务业贴息补助、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农村日间照料中心配套资金、公办敬老院运行经费45.26万,孤儿基本生活保障38.55,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人员安置补助19.46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128.52万,退役士兵安置补助资金、优抚对象和特困人员慰问费、老党员生活补贴、八一慰问金1,809.95万,义务兵优待777.60万,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费5.83万,城乡社会救助5.85万,全国地名普查补助资金40.93万,工作经费、社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换届选举经费74.90万。
二、“三公”经费、机关运行费支出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 |
上年 |
比上年增减 |
增减% |
1.“三公”经费支出 |
2.20 |
0.90 |
1.31 |
145.86 |
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0.00 |
0.00 |
0.00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
1.84 |
0.72 |
1.12 |
156.54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0.00 |
0.00 |
0.00 |
0.00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84 |
0.72 |
1.12 |
156.54 |
公务接待费 |
0.36 |
0.18 |
0.18 |
102.49 |
2.机关运行经费 |
35.56 |
49.06 |
-13.49 |
-27.51 |
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控“三公”经费、压减一般性支出,全年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1、 公务用车购置:全年公车购置0台,年末车辆账面数3辆,实有3辆。
公车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2万元,实际支出1.84万元:本年公务活动和扶贫活动增加。
2、公务接待费年初预算1万元,实际支出0.36万元,,全年接待8批次,共71人,
3、机关运行经费:主要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5.56万元,比上年减少13.49万,原因:压减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采购支出总额2.66万元,占采购预算的91.10%,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66万元、占采购支出总额的100%。
四、固定资产占用情况:
单位:元
行号 |
卡片分类 |
期末日期 |
|
数量/面积 |
价值 |
||
合计 |
6,487,513.00 |
||
1 |
土地 |
2124.00 |
679680.00 |
2 |
房屋 |
4226.78 |
2814839.00 |
3 |
车辆 |
2.00 |
321600.00 |
4 |
通用设备 |
273.00 |
1455795.00 |
5 |
专用设备 |
51.00 |
503729.00 |
6 |
家具、用具、装具 |
1169.00 |
711870.00 |
五、绩效评价情况:我单位本年无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基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7、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8、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9、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于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2、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13、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5、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7、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18、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9、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20、“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2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