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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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18-0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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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稷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相关政策规划,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执行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奉献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追踪评价。具体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的审批和事后监管。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乡(镇)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具体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医师执业、护士执业注册、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医疗机构供血通知单的审批和事后监管。同时负责单采血浆站设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做好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负责对病残儿童医学鉴定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放和事后监管;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证书核发。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负责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全科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加大人口文化的推广普及。
十二、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乡(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负责拟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方案,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党员、干部、职工超生查处的审查审核工作。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负责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初审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强中医药行业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县级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中药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组、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县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部门基本情况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18年部门预算编报的单位共2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下属事业单位20个。分别是:1、稷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稷山县人民医院3、稷山县中医医院4、稷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5、稷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6、稷山县妇幼保健院7、稷山县卫生职业学校8、稷山县稷峰镇卫生院9、稷山县结核病医院10、稷山县蔡村乡卫生院11、稷山县翟店镇中心卫生院12、稷山县太阳乡中心卫生院13、稷山县清河镇卫生院14、稷山县西社镇中心卫生院15、稷山县化峪镇中心卫生院16、稷山县精神病医院17、稷山县老年病专科医院 18、稷山县稷峰镇卫生院下迪分院 19、稷山县化峪镇卫生院路村分院 20、稷山县太阳乡卫生院修善分院 21、稷山县社区中心卫生院
第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数据变动情况及原因
1、2018年卫生计生部门预算总收入6889.51万元。2018年卫生计生部门预算总收入6889.51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8.28%。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889.51万元,比上年度增长28.28%;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原因:由于人员工资标准提高。
2、基本支出493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878.2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公用经费56.6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费、劳务费、公务用车维护费、其他交通服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3、项目支出安排情况说明:
项目支出1954.61万元。其中: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管理事务26万、综合医院3,77.46万、中医医院94.4万、精神病医院156.38万、其他专科医院6万、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17.52万、妇幼保健机构11.4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200万、重大公共卫生专项67万、其他公共卫生支出263.85万、其他计划生育事务支出320万、其他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414.6万。
4、“三公”经费预算情况: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42.03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18.74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0元;公务接待费预算12.4万元,增加0.25万元,原因是公立医院有合作交流公务接待增加;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 1.7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29.63万元,合计减少17.29万元,原因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厉行节约,机关单位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数量减少。
5、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2018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56.63万元,比2017年增加4.35万元。
6、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采购预算3738.44万元,其中:货物类3436.64万元;工程类301.8万元。
7、绩效目标管理情况:2018年实行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有2个:健康医疗城PPP项目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400万元。
8、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一是车辆情况。我部门共有公务用车32辆,其中我单位公车改革后没有保留公务用车,下属事业单位32辆。
二是房屋情况。我部门房屋面积82613.42㎡平方米,其中本机关1428.64平方米,下属单位81184.78平方米。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基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等。
7、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8、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9、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0、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1、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于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2、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13、机关运行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4、因公出国(境)费用: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15、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17、公务用车购置: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18、人员经费:指单位基本支出中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9、日常公用经费:指单位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20、“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21、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22、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3、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五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表
1、预算收支总表
2、预算收入总表
3、预算支出总表
4、财政预算收支总表
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6、一般预算基本支出经济分类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表
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9、三公经费表
10、机关运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