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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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1775 | 发布时间 | 2022-04-10 | ||
发布机构 | 稷山县财政局 | 文号 |
稷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部门(单位):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运城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财监[2019]4号)和《稷山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稷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稷山县财政局
2022年3月28日
县级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39号)、《运城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运财监[2019]4号)和《稷山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稷办发[202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
第三条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及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中央、省、市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分别按照财政部、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绩效评价指标分析、评价发现的问题、原因分析和改进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绩效评价对象不同,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政策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组织方式不同,分为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部门(单位)重点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总分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综合评分90分(含)-100分为“优”,80分(含)-90分为“良”,60分(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指评价组织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履职能力、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的活动。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绩效问责。
第九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当加强绩效评价管理,指导和督促评价机构不断完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严格履行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程序,认真执行财经纪律,保证评价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 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十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在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当在20日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
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绩效评价结果反馈意见30日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按要求向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被评价部门(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发现问题完善制度办法,改进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将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整改不到位或不进行整改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或调减相关预算直至取消。
第十二条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绩效自评结果作为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预算编制时从严安排,持续优化支出结构。
县财政局、县级预算部门应当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纳入绩效管理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绩效评价和绩效自评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三章 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开载体为县政府门户网站。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绩效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将重大政策、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结果随政府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县人大,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县级预算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要求,逐步将本部门(单位)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自评结果(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随同本部门(单位)决算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具体要求由县财政局在年度预算信息公开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县财政局和县级预算部门针对不同绩效评价对象,在预算安排中进行相应应用。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评价等级为“优”和“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和“差”的,根据情况予以核减预算直至取消。
第十九条 部门(单位)整体绩效评价结果与县级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安排挂钩,对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支出规模要适当核减。
第二十条 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撤销、延续以及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绩效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或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评定为“差”的,由县财政局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绩效自评弄虚作假且情节严重、财政和审计抽查结果与自评结果出入较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县级预算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价结果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它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预算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