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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11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1793 发布时间 2022-11-11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办发〔2022〕48 号

《稷山县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允许: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禁止: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用于蔬菜种植生产的日光温室、塑料大棚、连栋棚等种植业设施除外)。

  二、严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允许: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五个不得: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置,带位置下达退耕任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经批准实施的,应当在“三调”底图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上明确实施位)。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其他规定:确需在耕地上建设农田防护林的,应当符合农田防护林建设相关标准,建成后,达到国土调查分类标准并变更为林地的,应当从耕地面积中扣除。

  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

  三、全面实行耕地“进出平衡”

  (一)耕地“进出平衡”的含义

  耕地“进出平衡”是指对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区域,按照年度耕地“进一出一”“先进后出”的方式,通过统筹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等整治复耕工作,补足同等数量、质量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经批准实施的其他农用地占用耕地的项目,必须在实施前完成补充耕地,做到“先进后出”。

  (二)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及实施具体事项

  1、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编制:

  乡镇政府职责:每年3月底前,乡(镇)政府组织开展耕地“进出平衡”需求调查,统筹确定实施耕地“进出平衡”的具体项目清单、需求规模、具体位置、时序安排等,明确本年度拟实施整治复垦耕地的规模,形成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意见。

  县政府职责:组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各乡镇上报的耕地年度“进出平衡”的意见进行论证,重点要论证占用一般耕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拟实施复垦耕地的可行性,并充分考虑本县域范围内补充耕地的能力,按照“以进定出”的原则,组织编制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

  如何实施: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土地发包方、项目实施单位、经营者或农民个体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后,各乡(镇)人民政府按项目和时序安排,将项目拟占用耕地的面积、位置等基本信息录入耕地“进出平衡”管理台账,报县自然资源局在“进出平衡”指标储备台账中核销“进出平衡”指标后组织实施。

  2、可用于耕地“进出平衡”及储备情形:“三调”标注“即可恢复”“工程恢复”的地类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整治恢复为耕地的,可用于“进出平衡”。

  3、推进其他农用地复耕时注意事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将部分园地、林地、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复垦为耕地。

  一是不得不顾群众意愿、未与农户或经营者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复耕;二是不得不顾果树处于盛果期、林木处于生长期、鱼塘处于收获季等客观情况,强行拔苗砍树、填坑平塘;三是不得不给农户和经营者合理准备时间,采取硬性摊派任务、规定时限的方式,强行统一恢复;四是不得不顾客观实际、不把握节奏、不讲究方法的强行实施复耕行为。在复耕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合情合理,要审慎稳妥推进,不能简单粗暴、“一刀切”。

  4、监管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耕地“进出平衡”负总责,要强化本辖区内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和日常监管。对未纳入耕地年度“进出平衡”总体方案,擅自改变一般耕地地类的情形,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制止,原则上要复垦为耕地,恢复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由各乡镇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后,组织使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义务。

  四、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

  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规则: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经依法批准,应在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基础上,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的原则,从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难以补足的,在县域范围内其他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中补划。

  五、规范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一)禁止开垦耕地情形: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生态红线内、25度以上陡坡、不稳定耕地区域及法律法规禁止区域开垦耕地。

  (二)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情形: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组织实施各类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多种方式,合理拓宽补充耕地途径,产生的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新增耕地经验收后可用于占补平衡。

  鼓励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生态稳定的荒山荒坡上种植果树、树木,发展林果业,同时,将在平原地区原地类为耕地上种植果树、植树造林的地块,逐步退出,恢复耕地属性,其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不是耕地的,经县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纳入耕地占补平衡项目立项范围。

  六、临时用地涉及耕地的管理

  (一)选址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应当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符合《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的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规定。

  (二)审批权限: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配号。

  七、设施农用地政策

  选址、实施要求: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纳入县级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后,按规定由乡镇政府备案后实施。

  上图入库要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规范完成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