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稷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件文号]: | 稷政发〔2022〕2号 | [成文日期] : | 2022年03月28日 |
[发布日期] : | 2022年03月31日 | [状态] : | 有效 |
(稷政发〔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晋财综〔2014〕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城镇规划和建设实际发展情况,根据新编《稷山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经2022年稷山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我县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建后超过面积30%的建设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地段级别划分
Ⅰ级地段:铁路以南、稷南大街以北、丰喜路以东、稷城路以西的中心城区地段。
Ⅱ级地段:稷城路以东、丰喜路以西、稷南大街以南、铁路以北至北环路的中心城区地段。
Ⅲ级地段:高速路以南、北环路以北中心城区地段。
建制镇规划区按Ⅲ级地段收取。
三、收取标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不含设备购置)征收。按照晋价房字〔2000〕295号规定,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住宅建设开发小区新建面积在3万平米以上属于综合开发区,具体征收标准见下表;
类别 |
综合开发区内(元m2) |
综合开发区外(元m2) |
按工程总投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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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
收费 标准 |
25 |
20 |
10 |
50 |
40 |
15 |
2.0 |
(二)规划区内稷峰镇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村民自建住宅按综合开发区外Ⅲ级标准15元m2计征;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街商业门面房、公共设施及其它建筑按照上表收取标准计征。
四、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财政票据,收支纳入县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征收面积按照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推送的审批核算面积为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交清。建设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可按投资情况分期缴纳,但必须出具分期缴纳保证书,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全部交清。特殊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六、减免规定
按照晋财综〔2014〕59号文件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