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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扩大“禁煤区”范围的通知

时间:2022-12-15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1919 发布时间 2022-12-15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办函〔2022〕49号

  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有效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稷政办发〔2022〕54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2020年已划定的“禁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扩大“禁煤区”范围,进一步降低燃煤污染排放负荷,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稷山县原划定的“禁煤区”持续禁煤,新扩大的禁煤区域确保在2022年12月底前实现“禁煤区”燃煤“清零”。

  二、禁煤区域

  在2020年已划定的“禁煤区”基础上,结合清洁取暖覆盖区域,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将翟店镇东小翟村、西小翟村、翟东村、翟西村、南翟村,太阳乡均和村全域纳入“禁煤区”。

  三、工作任务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煤炭及其制品。在“禁煤区”边界范围按要求设立标识,明确管控要求。加强“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生产、流通、使用管控,依法取缔“禁煤区”内煤炭及其制品销售点,依法查处向“禁煤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全面禁止向“禁煤区”范围销售煤炭的行为,发现违反规定售煤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置。(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

  (二)实施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禁煤区”范围内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进度,“禁煤区”优先采用集中供热。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热则热”的原则,通过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中油燃气公司、国网稷山供电公司)

  (三)实现燃煤锅炉彻底“清零”。开展燃煤锅炉摸底排查,明确淘汰锅炉清单,细化淘汰或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并公布淘汰清单,补充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实现“禁煤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彻底“清零”。加大已淘汰燃煤锅炉的监管力度,严格防止已淘汰燃煤锅炉死灰复燃。(责任单位: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翟店镇人民政府、太阳乡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细化工作措施,责任到人,列出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通过部门联动,强化工作合力,确保“禁煤区”内各项重点建设任务按期完成。

  (二)加强督导考核。县政府成立督查组,把对“禁煤区”建设的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列入督导检查范围,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纠正,对提前或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得力,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实施问责。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实施信息公开,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引导全民支持和参与散煤污染控制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稷政办函 49号 关于扩大禁煤区范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