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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规划施工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8-16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2-02035 发布时间 2022-08-16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管理,促进县城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屋有序化发展,改善县城规划区内居民居住环境,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和县城风貌有序更新,切实提高居民自建房房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解读:管理办法的起草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旨在规范我县居民自建房建设行为。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居民进行自建房行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稷山县老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稷山县城东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

  解读:对管理办法中的城市规划区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居民自建房是指居民个人在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书范围内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解读:对管理办法中的居民自建房进行解释说明,建房人必须在已经取得土地权属证明的范围内进行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街居民自建房是指各主干路、支路、街道两侧的居民建房(道路规划未命名的巷道不包含在内);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居民自建房是指临街以外的所有居民自建房。

   解读:对管理办法中的两类自建房进行解释说明,临街居民自建房所在位置必须是规划的城市道路两侧,城市或村镇自然形成的巷道不包含在内。

  第六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的规划施工登记和相关经营性行为审批;县住建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居民自建房的监管工作。

   解读: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进行明确。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对于土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需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设计规划方案。

  解读:如果个人持有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不适用居民自建房的相关要求,需要有资质的设计方按照城市控规的要求进行规划方案设计后方可申报。

  第八条 居民自建房应当在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的范围内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绿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等要求。

   解读:如果土地所在的位置在道路红线、城市绿线、公共设施等范围内,会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因此不在办理的范围内。

  第九条 为了避免城市资源浪费,凡是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内的地块和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地块,一律不得申报;县住建局负责确定拟实施拆迁的地块、路段和范围,并函告县行政审批局。

   解读:城市建设是不断更新的,如果土地所在的位置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新建房屋还未全部体现其使用价值就会拆迁,造成城市资源浪费。

  第十条 一般居民自建房建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层,总高度不超过9米;临街居民自建房,建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层,总高度不超过12米;临街特殊位置,需经过论证后确定控制指标。

   解读:对两类自建房的具体建设高度和建设规模进行了数字化的明确,并对特殊位置保留了论证程序。

  第十一条 临街居民自建房,建筑风貌、外墙色彩、层高要与周边建筑相协调,由行政审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稷峰镇等相关部门实地联合审查通过后进行登记。

   解读:临街居民自建房事关我县的城市形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二条 建房人在县政务大厅申报时,需提供①身份证②土地证③建筑图④现状定位测绘图(集体建设用地由村委会、镇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国有建设用地由县自然资源局审核并签署意见)⑤四邻意见⑥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参建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料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县行政审批局对符合规划的予以登记。

   解读:明确了建房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方便群众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多次跑腿。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经住建局备案登记)。

  解读:建房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所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和监理方需要经过县住建局备案,以便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承揽居民自建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

  1、有资质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房建设公司、农房建设监理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

  3、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个人;

  4、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解读:明确了哪两类单位和两类个人可以在县城规划区域内承揽居民自建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项目,满足相关要求的可以尽快至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五条 建房人竣工后县住建局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审查合格后,《居民自建房屋竣工验收表》在县住建局备案。

   解读:房屋建成后需要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结果需要在县住建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当加快施工进度,自登记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建设,逾期不建设的自行失效。

   解读:为了减少建房对城市环境的影响,一年内建房人需完成建设。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自建房用于经营性场所,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必须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解读:根据《山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所有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格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用作经营性场所的居民自建房,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安全,户外设置的广告牌匾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加固。

     解读:根据《运城市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用作经营性的自建房不得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的结构安全,日常使用中要排查各类外挂保温层、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

  第十九条 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等经营许可对消防有明确要求的)。

   解读:根据《山西省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管理办法》,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按照国家及我省“放管服效”改革要求实行宽进严管。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行政审批局登记完成后由住建部门依据申报的方案严格进行监管。

  解读:明确申报完成后的监管工作由县住建局负责。

  第二十一条 县住建局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全额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房人方可开始建设。

  解读:根据相关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缴纳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建房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治理要求,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随意占道施工,自觉服从规划执法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管理。

  解读:环保治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需要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实时更新,因此建房期间应当遵守有关环保治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未申报登记私自开工建设的或未按照申报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县住建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解读:对不遵守该管理办法的行为,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解读:明确该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