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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

时间:2022-11-15           作者: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大小:【   中  小 】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事项编码

  

 

  

 

  实施编码

  

 

  

 

  权力部门

  

 

  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小时

  

 

  办理对象

  

 

  自然人和法人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行使层级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是否进驻大厅

  

 

  

  

 

  是否可网上办理

  

 

  

  

 

  是否一窗办理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是否就近办

  

 

  

  

 

  是否一次办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到现场办理次数

  

 

  0次

  

 

  咨询电话

  

 

  0359-5753989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0359-8500066 

  

 

  通办范围

  

 

  稷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数量限制

  

 

  无限制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结果名称

  

 

  公司设立登记

  

 

  结果样本

  

 

  营业执照副本.jpg

  

 

  申请条件

  1、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报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份数

  

 

  出具单位

  

 

  材料要求

  

 

  材料下载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填写

  

 

  必要 

  规范填写,真实有效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2

  

 

  公司章程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3

  

 

  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系统自动核验,免提交。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5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表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填写

  

 

  必要 

  真实有效

  

 

  空表下载 样表下载

  

 

  6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复印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7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8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申请人自行提交

  

 

  必要 

  真实有效

  

 

  

 

平台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

  

 

  环节内容

  

 

  办理人

  

 

  时限(工作日)

  

 

  办理说明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许智美

  

 

  1

  

 

  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更正或补充的全部材料

  

 

  设立依据

  

 

  1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条款名称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八条

  

 

  条款内容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

  

 

  

 

  

 

  

 

  

 

  法律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条款名称

  

 

  第二条、第四条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条款内容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