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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时间:2023-06-27           字体大小:【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1114102301289005557/2023-00845 发布时间 2023-06-27
发布机构 稷山县人民政府 文号 稷政发〔2023〕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稷山经开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市、县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运政办发电〔2023〕3 号)和《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由县司法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 2017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3 月 24 日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废止《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 2018 年冬季取暖“煤改电”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稷政办发〔2018〕89 号)等 2 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8—2020)》(稷政办发〔2019〕2 号)1 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确认《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稷山汾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稷政办发〔2018〕28 号)等 1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 2)。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实行动态管理。

  三、拟修订《稷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稷山县农村天然气安全协管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稷政办发〔2020〕70 号)等 3 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 3)。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牵头负责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修订工作,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公布。重新公布或施行前原文件继续有效。

  本文件由县司法局负责解读。

  附件: 1.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6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3